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流通环节虾米(海米)的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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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高我省虾米(海米)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省虾米(海米)流通经营行为规范如下:

一、落实进货查验。经营者采购虾米(海米)时,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39条,查验、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完整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信息。

二、建立销售台账。从事虾米(海米)批发经营的销售企业和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自制虾米(海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建立销售台账,逐批查验、保存虾米(海米)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如实完整记录销售产品及供货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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