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财龙与杭州临平徽滋餐饮店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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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平徽滋餐饮店: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洪财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083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临平徽滋餐饮店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洪财龙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2日工资721.26元、2023年6月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14.94元。以上共计1236.2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08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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