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的有关精神,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规范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金”)的运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风险补偿金是指省科技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联动合作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对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科技信贷项目本金损失进行分担的省级财政资金。本条所称合作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指自愿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与省级财政资金共同建立科技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的地方(含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区、县、镇、街等区域,国家高新区等,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本条所称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指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且被省级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本条所称合作银行,指经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征集、会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择优选定并按名单制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条所称科技信贷,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
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