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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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省港航管理局、省海峡办、省交通运输路网监测和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5月9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及《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注册登记,依法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归集并录入省本级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信息,发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省港航管理部门指导并督促市、县、自治县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开展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应用等相关工作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全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审核、评价、应用等工作。

省海峡办负责归集并录入省本级对琼州海峡经营者管理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

省交通运输路网监测和应急指挥保障中心负责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市、县、自治县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按要求进行基本信息归集及动态更新;及时归集并录入本级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共享和应用。

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归集并录入本级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行政处罚、其他违规行为处理等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的个人、从业资格及从业经历等基本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表彰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的处理、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等信息。

第八条  省平台是全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统一平台。省内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使用该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填报、评价、应用等工作。

第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主要通过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归集到省平台,实现自动采集更新。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注册地市、县、自治县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组织在省平台填报;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填报;

(三)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违规行为处理等不良行为信息主要通过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数据共享归集到省平台,实现自动采集更新;其余不良行为信息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责填报。暂不具备条件的,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责在省平台填报;

(四)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

(五)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动态评价是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现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时,由省港航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100分动态记分制,按照《水路旅客运输企业信用评级指标》(详见附件),通过“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方式计算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

各等次对应的综合得分(X)分别为:

A级:X>95分,信用最好;

B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C级:65分≤X<85分,信用一般;

D级:X<65分,信用差。

经营者因初始开业或停业、歇业,当年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参加当年度信用考核但不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一)被依法依规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三)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因经营者主要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引起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经营者主要责任相关的服务质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事件发生负面社会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按职责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同一时间段发生的相同不良行为不重复扣分。

市、县、自治县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信用评价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报送至省港航管理部门。

省港航管理部门于2月底前完成信用评价结果复核,并在本级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申诉。省港航管理部门收到申诉申请和相关证据资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省港航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评价果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于3月底前在“信用交通·海南”、本级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组织省港航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录入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经营者,可以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性监管服务措施:

1.提供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事务绿色通道,对于暂未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或其他非核心证明文件的,可容缺受理,并优先进行办理;

2.除专项检查、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3.同等条件下,在支持或者奖励政策申请、示范项目或者示范企业推荐、荣誉评选及表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在“信用交通·海南”、省港航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宣传,引导社会公众优先选择;

5.省港航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并抄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予以宣传;

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经营者,可以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性监管服务措施:

1.提供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事务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

2.除专项检查、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适当减少现场检查比例和频次;

3.同等条件下,在支持或奖励政策申请、示范项目或者示范企业推荐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营者,实施常规的监管措施和服务。

(四)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者,列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现场核查,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2.将名单共享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行业协会等,抄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3.依法依规限制享受政府各类支持或奖励政策,限制参评政府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等不减损其基本权益或不增加其基本义务的措施;

4.加强对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风险分类高风险等级的经营者,不得评为信用等级A级或者B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公示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信息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水路旅客运输企业信用评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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