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7号交通运输业务申请受理暨征求意见通知书(恩施州交客受〔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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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相关申请人于近期提出交通运输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5月21日至5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各利害关系人发现已受理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必须客观、真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陈述和申辩人为法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陈述和申辩人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否则视同为意见无效。

如有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于公示期结束前将书面反馈意见报送至州交通运输局综合窗口(地址:恩施市民之家五楼523室;电话:0718-8262327)。

附件:2025年第7号交通运输业务申请受理情况表

恩施州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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