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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