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杜恒峰
12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相对现有规则,其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一增一减三放宽”。“一增”是指增设触发股份回购的条件,即当 “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50%”,上市公司就应当考虑回购股份。“一减”是指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为了稳定股价实施的回购,不再受窗口期限制。“三放宽”具体包括:将之前“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累计跌幅达到30%”,调整为“累计达到20%”;将“上市满一年”的条件,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将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不得回购交易申报”,放宽至“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
《回购规则》简单清晰,投资者可以很方便地判断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回购股份。由于大幅降低了回购的门槛,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规则调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十分显著。以最新收盘价为基准,在“20个交易日股价累计跌幅30%”的条件下,需要回购的上市公司数量只有15家,放宽至“20%”后,将增加至72家,尤其是在极端行情下,这一举措相当于增设了一个安全垫,有助于缓解市场恐慌情绪;增设“股价跌幅超过50%”的覆盖面更大,总计有291家,一些妖股如ST左江、碧兴物联、盟固利等也在列,这一措施对于主动迎合炒作的上市公司有潜在的抑制作用——炒作价格越高,下跌后触发回购的概率也就越高;股价从高点大幅回落的股票,大量集中于上市不足3年的次新股,有104只次新股最近一年较高点跌幅超过50%,其中有46只股票上市满6个月但不满1年,这些股票现在也符合股份回购的条件。笔者还留意到,上市不满6个月的次新股其实也可以实施回购,条件是“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百通能源等22家公司在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