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大埔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林地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应赔偿补种复绿等费用共计36742.63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向梅州市大埔县西河镇一村民承租一块撂荒地。2021年4月,张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进行硬底化,并搭建了养猪场及管养房。经鉴定,张某建造养猪场等破坏生态行为共造成5.87亩的林地(省级二级生态公益林)植被被严重破坏。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23年12月27日自愿赔偿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补种复绿等相关费用共计36742.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