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吃饭、喝水、如厕时等情况下不慎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食堂钟点工完成勤杂工作后,如厕途中滑倒致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拒绝赔偿。那么,宝山法院是如何认定上述人身损害的性质呢?
钟点工交班后摔倒起诉用人单位
2021年9月,李阿姨接受某餐饮公司雇佣,在该餐饮公司承包的学校食堂做钟点工,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点至下午13点。2022年1月某日中午,李阿姨完成食堂勤杂工作后准备下班,在如厕途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